中華民國86年8月 6日第1屆第1次志工大會通過
中華民國94年1月30日第6屆第1次志工大會通過修正
中華民國100年1月15日第8屆第1次志工大會通過修正
中華民國107年1月21日第10屆第2次志工大會通過修正
第一章 總則
第1條:本組織準則依人民團體暨志願服務等有關法令規章訂定之。
第2條:本團依高雄市古嚴普濟會(以下簡稱普濟會)組織章程第26條規定成立組織。
第3條:本團定名為「高雄市古嚴普濟會志工團」。(以下簡稱本團)
第4條:本團隸屬於「高雄市古嚴普濟會」,團址設於隸屬單位辦公處「高雄市仁武區
仁福里公館一巷34號」。
第5條:本團以凝聚志工共識、增進自我成長、提升服務熱忱、協助普濟會會務推展為
宗旨。
第6條:本團接受「普濟會」之指揮監督。
第二章 任務
第7條:本團之任務如下:
一、協助政府推動各項社會福利工作。
二、協助配合「普濟會」舉辦各項活動。
三、濟貧、身障、敬老、育幼之關懷慰問。
四、協助支援仁武區古嚴寺活動、環境維護。
第三章 團員
第8條:成員需經甄選,凡國中以上,具服務熱忱、可提供時間服務,並接受普濟會職
前及實習訓練,或參加社福團體所舉辦之志工訓練結業,始得聘任。
第9條:本團團員之權利:
一、各項會議之發言權、表決權,行使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。
二、參加普濟會或有關單位舉辦之志工各項講習活動。
三、參與普濟會及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志願服務活動及推薦表揚。
第10條:本團團員之義務:
一、遵守普濟會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。
二、遵守本團組織準則、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。
三、執行本團或普濟會分配之服務工作。
四、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。
五、出席本團或普濟會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及訓練。
第11條:本團志工1年至少須服務50小時,服務少於50小時者,屬於機動志工,不能同
享一切權利與義務。
第12條:本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經團務會議決議予以解聘,終止一切權利。
一、違反普濟會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。
二、違反本團組織準則、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。
三、有其他不法行為妨害普濟會及本團名譽者。
四、連續3個月以上無故不到勤且未辦理請假或暫停職務者;或全年服務次數未
達半數以上者。
五、精神欠佳,品性不端,不適合擔任個案處理者。
六、無故不接受派任工作者。
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
第13條:本團設置志工幹部,並授權協助志工推動各項志工業務。
第14條:本團志工幹部受普濟會指導,協助辦理下列工作:
一、志工徵募及志工業務推展事宜。
二、攸關志工訓練、自我成長及溝通協調等事宜。
三、攸關志工聯繫及聯誼事宜。
四、本團各項會議召集事宜。
第15條:本團志工幹部組織及職掌
一、本團志工幹部設團長1人,副團長1人,及行政、活動等組,各組設組長
1人。各幹部均為無給職。
二、本團志工幹部任期每屆3年(與理監事任期同)。
三、職掌內容:團長負責綜理團務、召開各項會議、策劃團隊活動計畫與執行及
志工聯繫召集等事宜;副團長襄助團長推展各項志工業務等工作。
四、各組分工:行政組協助團務文書處理及會訊出刊等文宣有關事務;活動組執
行各項活動規劃、佈置、人力需求與支援及志工聯誼等工作。
第五章 會議
第16條:志工團隊定期召開下列會議並做成記錄,會議決議經普濟會核定後生效,並由
普濟會理監事列席指導。
第17條:志工大會:本團每年召開志工大會乙次,大會任務如下:
一、選舉幹部。
二、報告及檢討團務。
三、提出建議事項。
四、討論其他志工業務相關提案。
第18條:本團團務會議,每3個月召開乙次例會,志工幹部會議視需要召開,由團長召集
並主持之,如團長因故未克出席會議時,由副團長主持。
第六章 經費
第19條:本團經費之來源如下:
一、由普濟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。
二、政府獎助補助費。
三、熱心公益人士或團員之捐款。
第20條:本團會計年度以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。
第21條:本團之經費收支概由普濟會統籌辦理,並報請備查。
第七章 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
第22條:普濟會依規定辦理志工意外事故保險。
第23條:普濟會依年度預算提供志工值勤誤餐費。
第24條:考核志工之服務狀況,作為獎勵之依據。志工考核及獎勵實施要點另訂之。志
工服務及請假實施要點另訂之。
第25條:對志工考核與評鑑的工作,由志工督導及業務承辦人負責,進行考核,為獎勵
之依據。
第八章 附則
第26條:本團解散時,其剩餘經費全數捐贈普濟會作為推展志願服務之用,不得以任何
方式歸屬個人所有。
第27條:本組織準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人民團體暨志願服務有關規章及志工大會之決
議辦理之。
第28條:本組織準則經志工大會通過,轉呈普濟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
第13條:本團設置志工幹部,並授權協助志工推動各項志工業務。
第14條:本團志工幹部受普濟會指導,協助辦理下列工作:
一、志工徵募及志工業務推展事宜。
二、攸關志工訓練、自我成長及溝通協調等事宜。
三、攸關志工聯繫及聯誼事宜。
四、本團各項會議召集事宜。
第15條:本團志工幹部組織及職掌
一、本團志工幹部設團長1人,副團長1人,及行政、活動等組,各組設組長
1人。各幹部均為無給職。
二、本團志工幹部任期每屆3年(與理監事任期同)。
三、職掌內容:團長負責綜理團務、召開各項會議、策劃團隊活動計畫與執行及
志工聯繫召集等事宜;副團長襄助團長推展各項志工業務等工作。
四、各組分工:行政組協助團務文書處理及會訊出刊等文宣有關事務;活動組執
行各項活動規劃、佈置、人力需求與支援及志工聯誼等工作。
第五章 會議
第16條:志工團隊定期召開下列會議並做成記錄,會議決議經普濟會核定後生效,並由
普濟會理監事列席指導。
第17條:志工大會:本團每年召開志工大會乙次,大會任務如下:
一、選舉幹部。
二、報告及檢討團務。
三、提出建議事項。
四、討論其他志工業務相關提案。
第18條:本團團務會議,每3個月召開乙次例會,志工幹部會議視需要召開,由團長召集
並主持之,如團長因故未克出席會議時,由副團長主持。
第六章 經費
第19條:本團經費之來源如下:
一、由普濟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。
二、政府獎助補助費。
三、熱心公益人士或團員之捐款。
第20條:本團會計年度以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。
第21條:本團之經費收支概由普濟會統籌辦理,並報請備查。
第七章 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
第22條:普濟會依規定辦理志工意外事故保險。
第23條:普濟會依年度預算提供志工值勤誤餐費。
第24條:考核志工之服務狀況,作為獎勵之依據。志工考核及獎勵實施要點另訂之。志
工服務及請假實施要點另訂之。
第25條:對志工考核與評鑑的工作,由志工督導及業務承辦人負責,進行考核,為獎勵
之依據。
第八章 附則
第26條:本團解散時,其剩餘經費全數捐贈普濟會作為推展志願服務之用,不得以任何
方式歸屬個人所有。
第27條:本組織準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人民團體暨志願服務有關規章及志工大會之決
議辦理之。
第28條:本組織準則經志工大會通過,轉呈普濟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