志工服務規則

高雄市古嚴普濟會志工團【志工服務規則】

壹、志工服務應遵守下列之規定:
(一)志工應遵守普濟會各項規定,並接受督導人員之指導。
(二)服務前應先簽到,並參閱工作指派,服務後填寫服務紀錄並簽退。
(三)服務時,應穿著志工制服或背心並佩帶志願服務證。

(四)服務時,態度和藹,儀表端莊,謹守崗位。
(五)志工應充分瞭解本身工作內容及服務注意事項,並確實遵守。
(六)服務時,遇突發事件時立即通知督導處理。
(七)對因值勤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,有保守秘密之責。
 (八) 志工證僅供志工本人使用,不得轉借他用。
 (九)志工不得以本團志工名義對外協商、營利或從事有害普濟會聲譽之行為。違反者除需負
     必要之法律責任外,得視情節輕重,請志工自行離隊、或由志工團委員會決議除名。
 (十)未規定事項,請遵守志工倫理守則執行服務。

貳、請假、暫停職務等規定辦理
一、志工因故需請假者,應主動向志工團長或督導報備請假事宜。
二、志工因故需連續請假三個月以上,應事先向志工團長或督導報備暫停職務。
三、志工暫停職務及離隊原因消失後,可向志工業務承辦人申請恢復服務。

參、志工考核及獎勵實施要點
一、 考核內容:
(一)年度考核:每年12月由志工業務承辦人彙整各志工之全年值勤記錄,進行考核,為獎勵之依據。
(二)若志工平時有特殊貢獻或不當行為事實,得由業務承辦人隨時提送彙整。
(三)本會對志工考核與評鑑的工作,由志工督導及業務承辦人負責。

二、獎勵及表揚:
 (一)獎勵、依據年度考核結果,每年於大會時頒獎給績優志願服務人員獎勵,獎項為志工服務績優獎(服務時數統計前六名者)、志工服務特殊獎等。
 (二)本團對所屬志工表現優異者,推薦參加外單位的獎勵表揚活動。

※志工服務時數登錄要點
  一、志工服務應於規定時間簽到退。(請志工養成自己簽到退習慣)
  二、本志工團所承辦任務,隸屬社會福利範圍,服務時數登錄:須符合服務對象及服務內容才可。